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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2019-05-0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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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和1993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page]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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