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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是如何解释公民和国籍的?

2016-08-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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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宪法是如何解释公民和国籍的?公民,在历史上是与臣民相对称的一个概念,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公民(citizen),在历史上是与臣民(subject)相对称的一个概念,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在1953年以前,我国使用“国民”一词,此后便只使用“公民”的称谓了。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从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国籍(nationality),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及应向该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此人回国。

  确定享受宪法权利的公民资格,也就是要确定某人的国籍。根据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所谓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对于出生,各国或者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或者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其父母属于何国国籍;或者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结合原则,《国籍法》规定:

  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⑶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所谓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前提是:

  第一,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法定条件是:

  ⑴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⑵本人定居在中国;

  ⑶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

  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我国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这些机关只是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公安部批准,由办理申请的有关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我国《国籍法》也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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