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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中国性

2014-11-2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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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的中国性》主要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政治法律中使用的核心基础性概念(比如民权、民主、宪法等)以及五四宪法、七五宪法、法家思想等的一种开放式研究,从跨语际实践及词源学的角度阐释和辨析了民权、民主、宪...

  《法的中国性》主要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政治法律中使用的核心基础性概念(比如民权、民主、宪法等)以及五四宪法、七五宪法、法家思想等的一种开放式研究,从跨语际实践及词源学的角度阐释和辨析了民权、民主、宪法、水、治、法等的起源及其流变,对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进行了现代阐释。

  该书从法理和历史的各个角度论述宪法概念如何在中国寻找存在之家,为审视现在在我们话语体系中很流行的民主、法治、宪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书中每一章都花费很大的篇幅来考证诸如民主、民权、宪法等词语的来源、为什么这么翻译、翻译之后在中国意思的变迁等等。

  在人治传统悠久的国家引入法治,必须完成语境的传布和表达。在此之前,传播者必须对西方的民权、民主、宪法有着深刻的理解,才能避免肤浅的正确。书中认为“民主、法治、宪法”这些概念,在中国兴起并不断发展,并不是因为中国人觉得它们在价值上或者道德上是天然正确的,这些概念是在中国积贫积弱的背景下进入中国,中国的知识分子引入它们,中国人接受它们主要是因为“民主、法治、宪法”能够帮助中国摆脱积贫积弱的状态。

  但中国无论怎样挪用西方,自始至终都有一个中国立场的存在,既包括对西方价值的取舍,也包括对自己古老智慧的化用。对西方宪法原理如何取舍,取决于中国对自身问题的体认以及体认的方式。而决定这种“体认方式”的,不是西方宪政原理,而是由中国自己的文化历史提供的智慧,以及对智慧的化用。当西方“宪政”剥脱了原有的语境被置于异域场景之后,其意义与价值必定会发生移转。这里要强调的不是这种移转本身,而是移转的意义:“移转”并非是中国对西方的“误读”,而是一种主体性的主动选择。晚清、民国期间西学的引进之于中国的意义不能被无限的夸大,中国人有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和吸纳别人的东西,但倾听和吸纳的方式是自己的;他们可以接受外部文化,但强加的不行。

  小编以词源学的眼光,考察了前人在法治、宪法上的观念及由来。无论是制度的引进还是文化的融合,中国立场始终隐性或显性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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