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传统计算方法0.8)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能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9、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2、视力:双眼裸视5.0(传统计算方法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