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2014-05-30 1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务员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务员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

  (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应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公务员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992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务员法律师团,我在公务员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