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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动

2019-06-1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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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经依法确认后主动开始,也可以经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开始。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经依法确认后主动开始,也可以经赔偿请 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开始。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行为违法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是行政赔偿程 序开始的前提。

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

根据本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首先应当解决 致害行为的违法性确认问题。只有在致害行为被确认为有本法第 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赔偿义务机关才有义务对赔偿请 求人给予赔偿。同时,只要致害行为被确认为有本法第3条、第 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主动对赔偿请求人进 行赔偿。

按本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 康权或者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人就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本条的规定,致害行为的确认途径有以下两种:

(一)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其行为违法,包括承认其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承认有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武器等行为。

(二)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并且作出撤销或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或者 判决(裁决)履行法定职责,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那么请求人即可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 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本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暴力殴打或违 法使用警械等事实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可依行政 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而对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确认,法 律并未作具体规定。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具体行政 行为,因此,要求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不能直接以此为标的 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只能是在要求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一 并提出事实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 院一并处理。例如,有一车霸在招揽乘客时,对不愿意坐他车的 人拳打脚踢,被公安巡警人员发现,对其进行了行政罚款,并在 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将其殴打致伤。事后,当事人向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复议,其理由是不服行政处罚,并要求对殴打致伤给 予赔偿,复议机关受理了此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加以确认,作 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殴打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确认,裁 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对于只就事实行为违法性要求确认的, 可以将其与赔偿请求合二为一,实际上对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直 接导致的是赔偿问题,赔偿也是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惟一补救的方 法。因此,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 不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则意味着不予赔偿,请求人可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并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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