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进城女工李某山在企业打工时接触大量有害化学物质,两年后,她身体不适并被职业病检测机构认定为“苯”中毒。
为治病,李某山花去数万元,四处借债,一贫如洗,但企业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
一日,李某山给工会组织寄了份“求救信”,立刻得到了工会的大力支持,派出专职律师为其维权。
李某山所在企业表示不予赔偿,言之凿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工会维权律师刘某斌面对奄奄一息的生命,深知如果采取诉讼,面对复杂的司法程序,李某山的疾病将无钱医治,甚至失去生命。于是他放弃通常维权所采取的诉讼方式,以律师身份与企业谈判,依照法律陈明道理。
通过一天谈判,企业领导接受律师意见,7天之内支付医药费和赔偿金18万元。这起无诉讼程序却获得审判效果的案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另一可行途径。案由焦点交锋结果
时下,和谐司法呼之欲出,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
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是指在法院引导、协调下,当事人在追求各自诉讼利益的过程中,合法、诚信、理智、文明诉讼,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和矛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被职工亲切地誉为“工人律师”的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某斌律师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救济的渠道骤然拓宽。
案由:农民工患职业病企业拒绝赔偿
2006年7月初,刘某斌接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广东省总工会主席汤某英批转过来的一封异常特别的求助信。
信件来自广西,署名李某山。
这位名叫李某山的女工在信中反映:“2004年4月,我进入东莞乌沙第六工业区汇景塑胶制品厂,从事印染、丝印工作,工序是将各种文字、图标通过化学方法印染到各种电器产品上,经常接触油漆、电白油、开油水、天那水等含苯及苯化学物等有机溶剂。
“2006年3月,我感觉身体不适便请假回家看病。同年4月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我之所以患病,与在企业接触大量有毒化学物质有关。为治病我家用去大量医疗费,但厂方却未予支付。目前我家还欠下亲戚朋友2万多元的债,现在病情危急,筹款无门,医院停药,生命垂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