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1、行政赔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机构和组织,上述机关、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即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四个特征: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可归责性。
1、职权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权力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3、执行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具体对象与具体事项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4、可归责性:
(1)违法归则原则: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不法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结果归则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错,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引起国家赔偿。(主要存在于司法赔偿领域)
(三)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
缺乏因果关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规定要件
如果一个案件完全符合上述的主体、行为、结果、因果等要件,但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的话,任然不能引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需要以现实中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