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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国家行为与国家犯罪

2019-06-1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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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不仅违法国家行为会构成国家犯罪,合法国家行为也会构成国家犯罪,合法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是国家犯罪学的重要特征。我们说,国家行为是

  国家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不仅违法国家行为会构成国家犯罪,合法国家行为也会构成国家犯罪,合法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是国家犯罪学的重要特征。

  我们说,国家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为,国家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对国家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国家治理行为并对公民合法权益或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损害时,这种违法的国家行为就构成了国家犯罪。然而,当法律对国家行为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时,国家行为就会因为缺乏法律评价工具而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并不可能构成国家犯罪呢?当然不是。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是实现国家活动、公民生活的秩序性,使国家、公民按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向进行活动。法律是国家行为必须遵循的规则之一,但并不是国家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全部规则。国家行为直接面对国家治理中的各类事件,国家行为要根据事实发展变化来决定国家行为的具体内容,所以,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达到的。

  但是,对具体国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具体行为规则并不等于国家行为没有规则。国家行为遵守法律,不仅表明国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行为法律,也必须遵守国家行为所涉及的国家治理事务的所有法律。这就说明,当国家行为缺乏具体法律约束,可能作为国家治理权力作用对象的人或事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此时,国家行为对些法律权利与义务造成侵害时,由于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国家治理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对于非国家行为明确规则的这些法律规定的违反也使国家行为违背了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种可能是法律无论对具体国家行为还是对治理对象的人或事都没有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国家行为是否可以无所节制?不是。当法律对具体国家行为和对治理对象的人或事都没有规定时,可能存在以下二种情形。第一、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法律原则或对治理对象的人和事原则上的法律权益可能作出了规定。当法律对国家行为的法律原则进行规定时,国家行为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国家行为应当依法律原则进行;当法律对治理对象的人或事进行了原则性权益规定时,国家行为应当在该原则限定的范围内保持与之适当的界限,国家行为不得违背该法律原则。第二、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法律原则或对治理对象的人和事原则上的法律权益都没有作出了规定时。由于此时,无论是国家行为的依据或评价工具都缺乏,似乎无法对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衡量,似乎无所谓国家行为的违法、犯罪问题。其实不然,国家行为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在于维护国家秩序的正常进行,在于保障国家治理合法基础,在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尽管法律可能对具体的国家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公民合法权益或国家治理秩序缺乏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只是国家行为规则之一,国家行为除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必须接受其它行为规则的调整。法律规则是构成国家治理秩序、国家秩序的主要但不是唯一的组成部分,所以,当法律没有对具体国家行为进行规定时,没有对治理对象的人或事的法律权益规定时,国家行为还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的目的和宗旨,符合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治理原则。而当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权益造成破坏或侵犯时,不论对国家行为或公民权益或国家治理秩序是否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由于国家行为已经实际上侵害了国家秩序,对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损害,也属国家犯罪的范畴。

  具体说来,国家合法行为构成国家犯罪主要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当国家行为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时。对于国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要从形式及质要件是否合法进行综合考量。一个完全合法的国家行为,不仅要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更要从行为的本质上去检查是否与国家行为的法律精神和目的、法律规定的实质意义相一致,是否与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相吻合。当国家行为从外在表现上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但国家行为的治理效果、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却与法律相异时,不能认为该国家行为合法,而是国家犯罪行为。因为,国家行为形式合法,未必说国家行为就尽到了国家治理责任,未必履行了国家行为应尽的治理职责。所以,检测一个具体的国家行为是否不构成国家犯罪,不能只关注国家行为外部表现,而更应体察国家行为的内在实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履行了国家治理责任,是否维护了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从国家治理实践来看,形式合法而实质构成国家犯罪的国家行为大量存在。比如,城管及城管人员代表国家进行城市综合治理,是形式上的合法国家治理行为。但是,是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都当然合法呢?当然不是。由于在大家的心目中,实际上也是如此:城管人员素质偏低,个个凶神恶煞,缺乏依法进行城市管理的意识,只会摔东西,乱踢东西或乱踢人,冷、横、硬,抢、砸、踹,在实际城市治理过程中,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更破坏了公民合法权益,是形式上的合法国家行为,实质上的国家犯罪行为。

  二、当涉及二种以上国家治理事务冲突处理时,牺牲公民合法权益而保全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利益。首先要明白的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当作为国家行为具体主体时,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必须全心全意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然而,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却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利用治理权力营造利益空间,这本身就与国家治理权力的本质不符。但是,当在国家治理事务中公民合权益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利益相冲突时,这些国家行为主体就利用职权,以维护本身利益为目的,牺牲公民合法权益而保全自身利益。这些行为在操作上似乎与法律相符,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国家犯罪行为。

  三、当存在二种以上的合法行为方式时,舍弃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有利的行为,选择方便国家治理行为而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有害的国家行为方式。对于此种国家犯罪,关键意义不在于是否行使了国家治理权力,而在于是否正确地理解了国家行为的真实意义,正确地履行了治理职责。由于法律部门的限制,可能存在对同一国家行为的多个法律规定,而在本部门法内这些国家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当一个国家行为在适用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处理时,由于部门法律之间法律精神实质的差异,可能导致国家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法律后果。当国家行为适用了其中一种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不利的法律规定时,由于国家行为确实是在依法履行国家治理职责,可能就认为该行为合法。其实不然,国家行为对法律的适用后果,应当从国家行为的治理效果来考察。当存在二种以上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国家行为应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而避免不利于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适用。否则,国家行为主体为了治理行为的方便进行或出于其它目的而选择了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不利的法律规定而实际上造成了破坏或侵害后果时,就构成了国家犯罪。[page]

  四、不尽责的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应坚持责任原则,国家应是负责任的国家。当国家行为主体履行国家治理职责,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应当从国家行为是否尽责去核查。责任是隐藏在行为之后的东西,是否尽责与是否行为是二个截然不同的话题,是效果完全不一样的二方面问题。国家行为可能依法进行,但依法进行的国家行为未必尽到国家治理责任。当国家行为只追求国家行为合法的表面现象而不追求达到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时,国家行为没有尽到治理责任,这对于没有进行任何国家行为对于国家事务的影响可能没有本质差别。所以,不尽责的国家行为表面上合法,实际上违法,没有真正担负起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维护责任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是国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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