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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假受伤 校方担责四成

2013-01-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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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李某和刘某都是吉安某中学学生,2011年10月,该校校运会期间,李某到刘某班级的场地喝水,刘某见外班学生到自己班级喝水,就加以阻止。李某认为刘某是多管闲事,于是推搡刘某,双方发生冲突,被学校老师发现后,对双方都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对此心有不满。

  2011年12月17日晚自习后,李某在走廊阻止了刘某回家的路,两人谩骂进而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这次斗殴造成刘某受伤,花去医药费1万元。

  刘某出院后,刘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儿子被他人打伤,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责任,于是要求学校和李某家长赔偿。对此,学校认为自己已经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在上次打架时,也教育了李某,且他们在下晚自习后发生斗殴,是学生自己的事情,学校不担责任,仅同意给1000元慰问金。李某家长则认为,打架是双方的事,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将李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损失1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和李某是同学,理应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却因小事引发纠纷并相互斗殴,不符合一个中学生应有的行为规范。李某与刘某厮打,是本次受伤致害原因,两人虽然都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但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一定的了解,各自都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中学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尽管学校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但第一次斗殴事件处理草率,没有深入地解决问题,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是无疑的,这种疏漏使其没有履行好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监护人赔偿刘某损失3000元,学校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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