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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摔伤 店方承担相应责任

2012-03-1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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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李女士来电问:

  “不久前我到某饭店吃饭,由于该饭店地太滑,我摔倒了,导致骨折,我为此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后我向饭店索赔,饭店却以我走路不慎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像这种情形饭店是否应该赔偿,我又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律师解答:

  经营者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合理性限度”安全保障的判断,实践中一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是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操作规程要求;二是防范保障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及时有效的措施;三是危险的预见可能性大小以及采取防范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小。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饭店在明知地面湿滑,极易造成顾客摔倒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明确告知义务以防止意外损害发生。然而,其却疏于防范,导致你就餐时摔倒受伤,可见,饭店是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饭店无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维权,你既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也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律师 林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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