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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篮球受伤 校方担责30%

2012-03-0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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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进行篮球赛应该有预见性,造成伤害的,根据情况,学校承担30%的责任。

  初三学生姜某打篮球摔伤后,以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篮框设置失范等理由起诉,向学校索赔2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学校对这起校园伤害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姜某医疗费6491.58元的一审判决。

  姜某是闵行一初级中学的初三学生。去年5月20日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姜某所在班级的部分学生选择在教室里进行文化学科自修学习,部分学生选择参加体育活动。姜某等9名学生选择篮球竞赛,分成三组,进行三对三对抗赛。在篮球竞赛过程中,姜某双手持球跃起扣篮,不料撞击到篮圈后,反弹力致其仰面倒地,双手支撑地面致左手臂受伤。姜某倒地后,在场同学将其送至校医务室。次日,姜某在家属陪同下至宝山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尺骨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是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姜某作为已满14周岁的学生,对篮球运动的运动风险具有认知,而其自愿主动地参与了篮球运动,其应当对危险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使体育教师在场,也无法完全避免学生在运动中产生损伤,主要责任在其自身。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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