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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门牙被磕 保险公司赔偿

2013-01-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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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学生李某在学校楼道内被同学撞落门牙,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1月29日,河南省宝丰法院审理一起学生在校园内伤害案,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

  学生王某、张某、李某均是宝丰县某中学的在校生,2011年5月10日晚第一节课后,王某、张某等同学在教学楼道内追逐玩耍,一不小心,撞住正在向外行走的学生李某,致李某面部撞至教室墙壁上,其两颗门牙掉落。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纠纷发生后,学校组织学生家长多次协调无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中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法院根据李某申请,依法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李某在校内学习期间受到伤害,该中学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李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该中学为学生在保险公司投有校园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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