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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 按责任赔偿

2011-12-2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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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

  2009年底,张某将自己装修好的二层小楼分别出租,一楼底商租给李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二楼租给一住户使用。2011年3月10日,在该汽车修理厂门口,一辆改装轿车自燃引发火灾,致使楼上的孕妇在火灾中死亡。该轿车车主刘某在火灾事故发生前,曾私自改装了两个氙气大灯,并把该轿车借给了汽车修理厂的维修工王某。王某则将该改装轿车停放在汽车修理厂门口数日。

  【案情回放】

  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原因:1.起火轿车所有人刘某和实际使用人王某未对该轿车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车头下方的线路搭铁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2.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李某使用木质货架及木板将汽车修理厂与楼梯间分隔,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3.房主张某未尽到保障住户安全的义务。故死者家属将房主、承租人和车主、实际使用人等四方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各种费用合计5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改装车辆的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房主、承租人的加害行为均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改装轿车车主和实际使用人、房屋承租人、房主以6:3:1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获赔56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评析的关键是在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各自存在的过错大小将直接影响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此作为确立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中,分别侵权人存在过错可以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在存在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情形下,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即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能足以单方造成全部损害事实,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的,应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

  结合本案,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成因分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轿车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保养,车头下方线路搭铁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故轿车所有权人刘某及实际使用人王某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人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房屋承租人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房主张某未及时制止李某的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刘某及王某、李某、张某以6:3:1的比例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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