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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模式由事故类型确定

2019-06-05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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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法理上分析,安全生产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替代模式、赔偿加补偿模式、赔偿补充模式。适用什么模式,根据生产事故的不同类型,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和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如何赔偿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在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进行赔偿的规定有两条,分别是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但这两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业人员受到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赔偿适用第四十八条;对于受到伤害的企业外人员,应该适用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而具体应该如何适用法律也是不明确的。

  从法理上分析,安全生产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替代模式、赔偿加补偿模式、赔偿补充模式。适用什么模式,根据生产事故的不同类型,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方式应该有所区分。

  一、用人单位无过错或有一般过错的生产事故。

  对于这种生产事故的发生,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者即使存在亦可忽略不计,当然也不存在他人的过错。此时,用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的替代模式较为可取。

  由于事故的发生与人的主观过错无关,或虽有过错但可忽略不计,因此对这类事故无法使用侵权赔偿进行救济,受损劳动者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因为侵权赔偿救济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存在主观过错。工伤保险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对无法预知、无法防范、一般过失的职业风险给予及时迅速的赔偿,分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既然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在无过失情况下就应当免除侵权赔偿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的生产事故。

  在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业危险就是一种典型的放任,构成了故意侵权。任何一种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都没有将故意侵权包含在内。所以在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补充模式则更为可取,即以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险赔偿为主导,以过错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建立补充模式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节约有效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在两种救济方式中,工伤保险赔偿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要救济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居次要地位,对工伤保险赔偿进行补充。从工伤保险的发展来看,工伤保险也是解决生产事故的最好方法。因此,在救济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优先的原则,同时由于工伤保险赔偿的不充分性,在保险赔偿后仍应肯定受损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特别是,发生生产事故后,如果单纯依靠工伤保险,就会出现鼓励用人单位放松应尽的安全生产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而补充模式则会刺激用人单位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积极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第三人过错的生产事故。

  在某些情形下生产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侵权行为引起,对于这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理论界有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三种主张。从立法来看,目前地方立法的规定差距较大。有的规定二者是补充关系,有的规定是兼得关系。在时间先后上,有的规定先工伤保险赔偿后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则规定先侵权损害赔偿后工伤保险赔偿。笔者认为,在第三人过错的生产事故救济中,先工伤保险赔偿后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模式更为可取,即由工伤保险机构先行赔付,其后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若工伤保险的赔付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则受损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有:

  首先,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其宗旨在于补偿受损劳动者的损害,分担生产的安全风险,保证受损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因此在发生生产事故时,无论事故是由用人单位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只要构成生产事故,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受损劳动者就都有权利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然它们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自然也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无论这种事故是由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引发的。

  再次,补充模式有利于法律制裁目的的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除了补偿或赔偿受损劳动者的损失外,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即对过错责任者进行制裁,促使其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生产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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