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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12年才知非亲生

2019-06-0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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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与他人私通生下一子,离婚后,丈夫将孩子养了12年才知非亲生,该男子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要精神赔偿。

  案情陈述(文中均为化名):吴某强与谭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谭某生下了儿子吴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在1999年经法院诉讼离婚,儿子吴某由吴某强负责抚养和负担全部抚养费。

  离婚后,在2000年3月至2008月12月期间,吴某强一直抚养吴某,并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75075元。

  至2008年间,吴某强发觉,儿子越来越大,但相貌却不像自己,因此怀疑吴某不是其亲生儿子,于是带吴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对一家三口的血样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吴某与吴某强不符合亲生关系,吴某与谭某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为此,吴某强向法庭申请解除与吴某之间的父子关系,要求母子俩被告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谭某反称,婚后一年多内,她一直未能怀孕,吴某强曾三次到医院检查均未见精子,属不能生育,这使得谭某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母亲。谭某称,吴某是吴某强与他人(“他人”指孩子亲生父亲)串通所生,母子二人在12年后才知道,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吴某强应对母子俩进行赔偿。

  判决: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吴某不是吴某强与谭某婚生儿子,而系谭某与他人所生育,因此应依法解除吴某强与吴某的抚养关系;吴某与吴某强既无血缘关系,也无收养的事实存在,吴某强没有对被告谭某所生小孩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

  吴某强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况下,抚养他人儿子,减轻了谭某本应该承担的抚养责任,谭某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已经构成对吴某强的侵权;所生子女不是吴某强的亲生子女,其过错在谭某,侵害了吴某强的人格尊严权。

  而谭某主张吴某强不育,且串通他人导致其生下吴某,还长时间对吴某未尽抚养义务,但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吴某强与吴某之间的父子关系,由被告谭某直接抚养吴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谭某需赔偿原告吴某强抚养费75075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法官评析

  吴某强与吴某之间能否构成收养关系?

  有人认为,吴某强自愿承担吴某的抚养费,可以据此认定双方成立收养关系。但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必须有收养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效。吴某强在不知情情况下,误认为吴某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并承担抚养费,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也没有承担抚养和教育吴某的法定义务。

  谭某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谭某与他人私通生下吴某,并向吴某强隐瞒了实情,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她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存在明显的过错。谭某的该种行为,侵犯了吴某强的人格尊严权。吴某强应当享有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法院支持吴某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普通群众的一般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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