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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伤能否索全额赔偿?

2019-06-0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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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1月3日,尔老太到新区某超市购物。购物过程中,老人被超市内摆放在购物通道处的一白色网状铁栅栏活动货架绊倒致伤。事发后,超市员工立即陪同尔老太到医院就诊一次,而接下来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超市方面拒绝赔偿,直至病愈康复,尔老太自行垫付医疗费人民币2300元。尔老太认为,自己在超市内购物时受伤,理应得到超市的全额赔偿,为此,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曾多次找到超市进行协商均未果。

  律师解答: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表示,尔老太到超市购物,就与该超市构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超市应对进入该店购物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尔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有发现和规避危险的本能和责任,故尔老太对危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规定,该超市应对尔老太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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