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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劝出事故 承担赔偿责任

2019-06-0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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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年寒窗考上大学,一席酒水喝死好友。乐极生悲啊!

  赵某的儿子经过十余年寒窗苦读,去年7月被北京一所大学录取。为表达心中喜悦,在开学前的一天中午,赵某在饭店摆下状元宴。当天下午,赵某又留下几位好友在自己家中吃晚饭,继续喝酒庆贺。其间,由于好友许某送了上千礼金,加上二人关系甚密,所以赵某对平时酒量不大的许某劝酒格外殷勤,后来干脆猜拳喝酒。最后,许某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趴在了桌上。大家发现不对劲赶紧拨打120,但许某却不幸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许某家属以赵某明知许某酒量小却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但赵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赵某没有害死许某的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可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而赵某明知许某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许某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不顾后果一再劝酒,造成许某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判决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文:首先,赵某殷勤劝酒,主观上存在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发生的过错。本案中赵某的心态符合过失要件:赵某应当预见许某不胜酒力可能导致损害身体的后果,却轻信不会有事,以致发生赵某死亡的后果;其次,赵某违反了先行行为义务。赵某让酒量小的许某喝酒就是一种先前行为,这一行为发生后,赵某便有善意提醒、不让其过量饮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赵某显然没有这样做,构成对自己先行行为义务的违反。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劝酒引发的伤害案件中,即使劝酒者没有过错,也可以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要求其给予受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后黄律师提醒,饮酒者在劝酒时要讲酒德酒风,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在以下三种情形中,“酒友”是必须担责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会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的。比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否则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酒友就要担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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