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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患抑郁症 校方承担责任

2019-06-0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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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13日,山东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状告老师和学校的赔偿案。

  因违反班规多次受到班主任处罚,东港区小学生明明(化名)患上了抑郁症。明明家长一纸诉状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1月13日,记者从东港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该小学赔偿明明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4000余元。

  去年秋天的一天,日照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明明因违反班规,被班主任罚款20元,并被长时间罚站。当天下午放学时,班主任随即向明明宣布已被学校 “开除”。随后,班主任在未经明明家长同意、未接到转入学校接收函的情况下,给明明开具了转学证明,并加盖了该校教导处公章。另外,班主任此前曾以明明违反班规为由,宣布撤销其体育委员职位,并罚款15元。明明因受刺激回家后生病,先后到四家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症。

  明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和班主任的过错行为对明明造成了损害,导致明明患上了精神疾病,遂作为明明的代理人将学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7万余元。学校则辩称,明明患病主要是自己的原因,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庭审围绕两个焦点展开。一是明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二是明明患病与被告罚款、罚站、“开除”等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鉴定。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又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意见均一致,即原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学校罚站、“开除”等事件有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班主任在短期内接连对原告实施罚款、罚站直至“开除”等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而且对原告形成强烈精神刺激,并明显影响生活质量及社会功能。因此,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班主任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该校赔偿明明各项损失24000余元,班主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案件的法官提醒说,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广大中小学校对学生有照顾的义务,如果学校疏于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要依法承担责任。特别是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时,要考虑孩子的承受能力,更不能进行体罚。否则,一旦造成孩子受到伤害,不但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学校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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