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张女士来电咨询:
我和王某为大学同学,恋爱两年后毕业并于2008年同居。由于未采用避孕措施,我怀孕,但是在王某的软磨硬泡之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恢复得一直不好,王某对待我的态度也变得忽冷忽热。2009年,我再次怀孕,我认为两人已经恋爱多年应该结婚了,但是王某劝说我,由于两人没有房子经济基础也不稳固,还是应当缓一缓,在王某的劝说下我再次走上了手术台,但是住院期间,王某不但不闻不问,还借故出差躲避我的电话。请问,我能否要求王某承担人流手术的医药费并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国强解答:你的部分诉讼请求会获得法院支持,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男方需承担必要的医药费。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对自己行为负责是民法的基本要求,你二人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的,并不存在侵权损害所必需的故意或过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必需是发生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本案中并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