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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上班少女腿受伤 影响工作索要精神赔偿

2019-06-04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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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日前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及安阳某保险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日前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及安阳某保险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

  2010年2月2日下午,朱某驾驶车辆沿汤阴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住院。此事故经汤阴县交警队认定,朱某应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王某正常行驶无过错责任。王某伤情经诊断为:左小腿皮肤严重挫裂伤。王某现年18岁,事故发生前在汤阴县某酒店任管理人员,收入不菲。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腿留下严重疤痕,其工作岗位也将受到影响。因与朱某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王某只好将朱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朱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故被告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的合理损失,本案本来可以直接下判。但考虑到王某身为一名打工的女子,诉讼对她来说是费时费力,而调解可以减轻其诉累,使其迅速获得赔偿。在了解到原、被告主要争议是精神抚慰金该不该赔偿的问题时,主审法官主动向二被告释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使二被告明白构不构成伤残不是应不应该赔偿的唯一标准,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只要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就应当予以精神赔偿。对于一名酒店管理人员,腿部受伤留下疤痕,精神遭受痛苦已属必然,所以王某应获得精神赔偿。但考虑到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办案法官提出,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其它赔偿费用上面适当增加部分数额,再由车主朱某适当承担部分的调解思路。最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某先将赔偿款13000元给付王某,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将赔款12000元直接支付给朱某,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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