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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规范国家赔偿案质证程序

2013-12-26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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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解释在拒不参加质证法律后果上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做法,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律规定了类似于缺席判决的效果,做到既能督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参加质证,又能实现国家赔偿法...

  司法解释在拒不参加质证法律后果上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做法,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律规定了类似于缺席判决的效果,做到既能督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参加质证,又能实现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和规制公权的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旨在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参与、知情表达等项权利,统一、规范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部分国赔案已适用质证

  据了解,早在2002年,最高法就将质证作为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切入点在全国推广。2006年起,各级法院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律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当前,质证程序成为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主要方式,一些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比例已达100%。”该负责人指出,不少法院反映,适用质证程序审理案件时,更多困惑来自相关证据规则的不足。

  据介绍,司法解释强化了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加人参与程序的要求,目的在于扩大国家赔偿审理程序的参与度,提升国家赔偿审理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解释明确,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该负责人指出,这项规定确定了书面审理和质证审理之间的适用关系。对于事实没有争议、只涉及法律适用的,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均应当采用质证审理方式。

  司法解释还强调,质证程序的适用前提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居中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质证双方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听证程序的适用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自赔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为提升质证程序的透明度与正当性,司法解释明确质证以公开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可以不公开质证的情形,适用条件是一方提出、对方同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不予公开质证。

  拒不参加质证视为放弃

  据了解,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质证,仍存有不正确认识。该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平等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为最大程度地寻求救济赔偿请求人权利和维护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国家赔偿的实质正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在拒不参加质证的法律后果上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做法,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律规定了类似于缺席判决的效果,做到既能督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参加质证,又能实现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和规制公权的宗旨。”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质证双方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其他质证参与人包括复议机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是国家赔偿审理前置程序中的裁决者,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有说明责任,故规定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

  在一些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通过质证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查清案件事实。该负责人说,为此,司法解释作出必要时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参加质证的规定。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具备条件的法院要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合理分配举证不能后果

  该负责人表示,鉴于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能力较为悬殊,为保证双方在国家赔偿程序中的实质平等,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妨碍举证的推定等方面,规定了符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的证据规则,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

  据了解,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赔偿义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应对合法性、过错、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此外,还强调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提出的抗辩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针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随时提出,影响质证乃至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现象,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还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对与质证程序相关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自认、免证事实、妨碍举证的推定、认证原则等进行了规范。”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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