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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涉嫌杀人被判死缓 蹲监4年无罪释放获赔6万

2019-06-12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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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年前,临高县发生一命案,一名27岁的女子被人杀死在荒地中。临高警方经过紧张的侦查后,以涉嫌杀人将多文镇多朗村委会兰庞村27岁的庞成师抓获,随后,庞成师被法院判处死

  8年前,临高县发生一命案,一名27岁的女子被人杀死在荒地中。临高警方经过紧张的侦查后,以涉嫌杀人将多文镇多朗村委会兰庞村27岁的庞某师抓获,随后,庞某师被法院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

  庞某师入狱后,其亲人和律师不断为其鸣冤叫屈,奔走呼号。在含冤关押4年后,庞某师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

  4年的铁窗生活,使庞某师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

  一起治安案件

  牵出8年前奇案

  昨日,处理过很多疑难案件的临高县多文镇派出所所长王某飞,面对摆在面前的一桩治安案件却感到颇为棘手:多文镇多朗村委会兰庞村一位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前日下午用扁担将同村56岁的农妇王某花的手打伤。王某花跑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警方处理打人者。

  昨日,记者在多文镇派出所采访时,所长王某飞拉着记者的手向记者述说了这个让其犯难的治安案件。王所长告诉记者:打人者和被打者都是同一个村里的,两家因一起杀人案结下积怨。打人的老太婆已经70多岁,是死者庞某金的母亲,被打的人是8年前因庞某金被杀案涉嫌杀人罪被错捕错判,后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的庞某师的母亲。

  王所长说:自从庞某师关押4年被无罪释放后,死者庞某金的家人心里很不平衡,对庞某师家纠缠不休,经常滋事骚扰。起初将粪便泼到庞某师家门口,并用石头打庞某师。前日下午3时左右,庞某金的母亲与庞某师的母亲王某花发生口角,王某花被对方用扁担打伤手臂,按有关规定,治安案件中,公安部门对年满70岁的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因此这起治安案件派出所只能会同村委会干部与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随着王某飞所长的介绍和记者的进一步探访,发生在8年前的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奇案在记者面前慢慢展现开来……

  村民在草丛中

  发现一具腐烂女尸

  1998年3月13日下午4时许,临高县多文镇多朗村委会兰庞村村民宠某英老人,到村外的树林中抓野猫时,发现离村一公里处的草丛中有一具腐烂的女尸,吓得他跑回家告知村里人。

  村民庞某烈一听,心里升起一种不祥之兆:他妹妹庞某金于1998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骑自行车去田地里拉番薯,到下午4时仍未见回家,一个多月未见音讯。

  慌忙和弟弟赶到现场查看的庞某烈,一看到地上的女尸就吓呆了。女尸尽管已高度腐化,面目全非,但庞某烈从死者的衣裤上分辨出死者就是妹妹庞某金。看到妹妹鲜活的身影化成荒野的一具腐尸,庞某烈简直难以置信,伤心欲绝,当场昏倒在地。[page]

  警方勘查鉴定

  死者系他杀

  案发后,多文镇派出所和临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先后赶到现场勘查。

  警方的勘查笔录上这样记载:尸体位于海榆西线89.4公里向西约300米的荆棘丛中,尸体已呈白骨化。头朝西北偏西,脚朝东南偏东,呈俯卧状,尸体上身穿一件白色高圆领长袖丝线衣,下身穿一条灰蓝色牛仔布背带裤,背带的纽扣还系得好好的。裤子有一条拉链(位于裆部到腹部间),拉链完整地拉着,双脚穿一双棕色高跟皮凉鞋,一双白色花边丝袜。尸体的头­有几处锐器创口,在离尸体脚部东边80厘米处发现地上有一把钩刀,钩刀长60公分,刀身有点弯曲,刀身有血迹并粘有毛发,钩刀身刻有“日杰”两个字。

  警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庞某金系被他人持锐器(如钩刀)砍伤头部致­脑损伤而死亡。

  警方先后抓获

  两名嫌疑人

  案发后,警方将现场遗留物证进行了技侦鉴定,发现钩刀上的3根毛发为O型人毛与被害人的毛发血型相吻合,警方根据钩刀身刻有“日杰”两个字,找到了钩刀的主人,兰庞村村民庞某杰。

  警方将庞某杰锁定为重点嫌疑人进行审查。

  庞某杰在警方提审时解释:因他家经常丢失钩刀,后来他便在每把钩刀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他承认案发现场提取的这把钩刀是他的,但这把钩刀已在案发前被他父亲遗失。警方在无法确认庞某杰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几天后解除对他的拘留审查。

  而死者哥哥庞某烈提供的一条线索,让庞某师成为嫌犯被警方抓走。

  庞某烈告诉警方:妹妹失踪的当天(1998年2月10日),他看到同村人庞某师和其家人拿着钩刀去地里砍甘蔗,而庞某师的甘蔗地就在妹妹遇害现场附近。警方根据庞某烈提供的线索,对庞某师展开了调查。

  案发一个月后的1998年3月16日,临高县公安局以庞某师涉嫌故意杀人予以拘留,同年4月21日逮捕。

  嫌疑人莫名“招供”被判死缓

  2000年10月27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129号起诉书(故意杀人罪)对庞某师提起公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庞某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1998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庞某师和家人一起到兰庞村附近的甘蔗地里砍甘蔗,10时许,庞某师拿着钩刀到甘蔗地对面的坡地游逛。当其走到兰庞村村民庞某成的瓜地附近时,遇见该村女青年庞某金(别名庞彩九、庞不雷),两人便在草地闲聊,被告人庞某师先用手摸庞某金的胸部,后又拉开庞某金裤子的拉链,扒下庞某金的内裤,接着,庞某师也拉下自己的裤链,继而发生性关系。尔后,庞某师准备返回甘蔗地时见庞某金仍坐在草地上,庞某师害怕其将此事泄露,便用钩刀朝庞某金的后脑部猛击一下,将庞某金打昏在地,庞某师唯恐庞某金不死,再用钩刀朝庞某金的后枕部猛砍,致庞某金死亡。接着,被告人庞某师又把庞某金的尸体拖至犯罪现场旁的草丛中,然后逃离现场。[page]

  而庞某师面对法院的判决,大喊冤枉,他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胡编乱造的。其辩护人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庞某师杀害庞某金的直接证据仅是庞某师的口供,而其他间接证据也未能形成证据链;其次,被害人何时被害无法确定其具体时间,因此,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庞某师无罪。

  省高院两次

  将该案发回重审

  庞某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某刑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既没有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由,撤销(2000)海南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经重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海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庞某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200元。

  庞某师不服又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某刑终字11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001)海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为了替庞某师申冤,他的律师和家人奔走呼号,为他申冤。经重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2002)海南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宠某师无罪。

  关押1501天

  获国家赔偿

  2002年4月24日,关押了1501天的庞某师重获自由,当他走出监狱时,百感交集,泪水涌流。

  2002年9月10日,庞某师以错捕错判共同赔偿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9月18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庞某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庞某师自1998年3月16日被拘留,至2002年4月24日释放,共被侵犯人身自由1501天。其请求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国家统计局确定的200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43.30元,日赔偿金应以此计算。关于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在发放赔偿金时安排一并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page]

  共同赔偿庞某师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64993.3元,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各按赔偿金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家庭的悲剧

  并没有结束

  4年多的铁窗生活,给庞某师的身心带来了严重的创伤

  他在看守所关押时,被牢头狱霸用鞋底殴打,在提审过程中,遭到个别警察的粗暴体罚。曾经100多斤的体重,从看守所出来后瘦得只剩下70来斤,体质虚弱,干不了重体力活。令他痛苦的是,同村的死者家属对他十分仇视,经常滋扰打骂他和他的家人。

  而庞某烈一家也处在痛苦中,妹妹死得不明不白,6年过去了连凶手是谁都无法确认,这令他们伤心,他们希望警方能够将真凶抓获,让死者死得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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