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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的程序怎么走

2016-08-2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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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那么收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怎样才能拿到公证书?

  申请收养公证

  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收养公证。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申请收养公证收养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受理申请受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无异议。

  公证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出具公证书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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