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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送儿一套房 儿去世能不能要回?

2015-03-1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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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郑先生的老母亲拆迁得到两套房,送了一套给儿子。因为不愿意儿媳妇占便宜,就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儿子一人所有。没想到儿子因病走在老母亲前头,老人悲痛中向儿媳妇挑明: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

  郑先生的老母亲拆迁得到两套房,送了一套给儿子。因为不愿意儿媳妇“占便宜”,就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儿子一人所有。没想到儿子因病走在老母亲前头,老人悲痛中向儿媳妇挑明:“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人的。我儿子过世后,这房子就应该返还给我!”那么,老母亲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送给别人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请听北京市天江律师事务所翟振锋律师予以解答。

  案情回放

  再婚夫妻分居后要离婚

  郑先生、李女士从2007年2月开始网恋,并于同年5月在北京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再婚,因草率“闪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到2009年郑先生甚至殴打李女士,给她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导致李女士提出离婚。

  为了表示诚心悔改,郑先生主动提出将他名下二人居住的海淀区房产改为夫妻共同财产,添加李女士为房产共有权人,并保证不再对李女士使用家庭暴力。然而还不到3个月,因李女士私下买家具,夫妻俩又发生争吵,郑先生再次殴打了李女士,使她彻底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

  2011年李女士和郑先生协商离婚事宜后,郑先生同意离婚。李女士搬离住处,开始分居。其间她多次与郑先生沟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郑先生多次借口有事,不去办理。李女士遂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老太在儿死后要儿媳返还赠房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郑先生月收入约2万元,李女士就职于一家外企,月收入税后约1.5万元。婚姻关系中,共同存款约32万元,存于郑先生名下约15万元,李女士名下约17万元。2011年,郑先生母亲在大兴区的房屋拆迁分得两套房。一套登记在老人的名下,由老人自住,另一套则登记在郑先生的名下。老人考虑到房屋赠与的风险,就同时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其子郑先生所有。

  2013年3月郑先生因病入院,多次向李女士真心认错。李女士考虑到郑先生病情严重及多年的夫妻情分,主动陪护在郑先生身边悉心照料。郑先生的母亲也看在眼里。同年7月郑先生因救治无效过世后,不久郑先生母亲便要求李女士返还其子郑先生的房产。“当时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人的。我儿子过世后,这房子就应该返还给我!”

  丈夫前妻索要女儿抚养费

  郑先生的母亲对李女士谩骂,并多次到其工作单位对她进行辱骂,称她出轨并为争遗产害死郑先生。“害死我儿子,还要争遗产,你就是畜生!”种种过激的语言对李女士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也对其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而郑先生过世后,他与前妻所生女儿刚满13岁,她也要求继承父亲遗产。郑先生的前妻认为李女士恶意侵占其女儿父亲的财产,要求李女士一次付清抚养费。她还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对李女士进行恶意中伤。

  李女士在郑先生前妻及其母亲的百般诬赖、谩骂下,身心遭受了巨大伤害,导致精神崩溃,突患严重抑郁症,入院治疗3个月后才有所好转。为此,她要求郑先生的母亲及前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诊断

  赠儿房产 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

  此案中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归属?北京市天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纠纷首席律师翟振锋认为,郑先生于2009年同意将李女士作为其海淀区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人,因此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各方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双方婚后共同存款32万元,虽然各方名下均有存款,而且数额不同,但因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工资、财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公积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应当各分得一半份额。

  至于郑先生母亲赠与的房产,应如何分割?翟律师认为,郑先生母亲的公证内容是赠与其子郑先生一个人所有,排除李女士的共有权利,那么该房产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郑先生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作为其个人财产,也可按照遗产继承进行分割。当然,若公证内容未明确排除李女士的共有权利,则该财产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李女士的份额应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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