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8条规定了10类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 它们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 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上述10种情况, 由于其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往往需要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表示, 当面在文件上签字盖章, 才能准确无误地证明其事实的存在。因此需要当事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这一规定,遵循了我国公证制度的真实性与合性的原则。 此外,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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