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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的手续

2019-04-2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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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注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注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等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注明法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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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公证如何办理,出生公证。如何办理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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