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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能否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

2019-04-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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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为解决一些当事人难以到公证处申办的困难,《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除特定的公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为解决一些当事人难以到公证处申办的困难,《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除特定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根据规定,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公证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他们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我国国内(或指祖国内地)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在代理人代办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如欲变更或解除代理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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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事,能不能公证?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三、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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