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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里的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2016-10-1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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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登记里的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华侨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出具公证。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公证解读】如果您是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过居住地公证机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声明公证书,声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公证解读】如果您是外籍人士,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无配偶证明的公证书,这份公证书需要经过单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如果没有公证书,也可以提交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万一您没有时间去办理无配偶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了一份无配偶证明的公证书,经过认证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当然,也可以不接受…至于到底能不能接受,小编只能祝你好运了……)。 非常不幸,如果您的国家不是中国的“小伙伴”(咳咳,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了没有?!),那么您提交的公证书需要经过双方共同的“小伙伴”来进行认证(因为我们不是好友,看不见对方的朋友圈,大哭,大哭,大哭……)。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公证解读】如果不小心把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了,却又日理万机没有时间去补办,怎么办?没关系,找个信任的小伙伴,带着本人身份证和小伙伴的身份证复印件(小伙伴可以不来哟)来找我们吧!如果您夫妻二人都不小心丢失了结婚证(确定是不小心丢的么…),不用担心,您二位带着身份证来公证处吧。委托书的格式我们已经帮您准备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持有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

  【公证解读】突然有一天忘了自己是单身还是已婚了怎么办(会有人忘记么…),不要着急,您可以到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查询本人档案。还没时间?您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只需要身份证和小伙伴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

  第一百七十条 港澳台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外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公证解读】港澳台地区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可以直接在大陆使用哦。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才可以获得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 外国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过公证了也不能在大陆使用(⊙﹏⊙b汗,这里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这份文件想要获得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除了需要办理公证外,还需要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也就是常说的单认证~)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以其注明的有效期为准;有关历史信息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等不受此限。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华侨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居住国公证机构、有权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之日起算。外国人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所在国公证机构、有权机关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之日起算。

  【公证解读】考虑到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您准备的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有效期是6个月;如果证明标注小于六个月,以证明为准;但是关历史信息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比如“曾用名证明”)不受限制。 六个月的起算时间,从公证书出具之日或者有权机关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标题:【北京婚姻登记新规解读】婚姻登记里的这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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