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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你需要知道的几个小常识

2015-09-2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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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办理公证你需要知道哪些小常识。比如公证一定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才能办理吗?涉外民事公证中有哪些小细节最需注意的?怎样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公证处?等。相信知道了这几个问题,对您以后办理公证肯定会有所帮助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证常识

  一、有些公证不一定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有些当事人由于不在本地或者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常会询问需不需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呢?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申请的公证 事项而定。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要由本人亲自办理,而 不能由他人代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公证,本人不需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只要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即可。

  当事人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提前了解所需公证书内容格式。一是要向公证书使用方如银行、使领馆、房管部门等了解对公证书的要求,比如证词格式、翻译语种、证书份数、是否粘贴照片等等。二是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咨询公证处。

  二、委托书公证要注意委托内容细节

  申请委托书公证,最为重要的一项是提前弄清证书使用部门对委托书内容的具体要求。虽然公证员会在办理公证时凭借经验提出一些建议,但以往的当事 人在委托事项中的表述,并不代表现在还能适用,每个地区,每个部门,在不同时间阶段的政策规定可能会有调整,对公证书的要求也可能有所调整。例如房产地址 一般仅表述房产的坐落位置即可,但是有的地区还要求表述房产证号码、建筑面积等等;还有的公证书使用部门要求一些特殊表述。这些情况仅仅依靠公证员的经验 是无法了解的。申请办理公证书之前要与使用部门提前沟通清楚,以免在申请公证时临时联系咨询,不仅影响办证时间,还可能造成公证书无法使用,更是费时费 力。

  三、涉外民事公证中最需注意的小细节

  办理涉外公证,无论是申请何种公证事项,您都要在前期了解清楚公证书的用途、使用地、公证书是否需要认证、所需要的译文种类以及公证书的份数, 因为您的这些信息都对制作公证书非常重要。涉外公证书的制作不是千篇一律的,虽然他有固定的格式,但是也会有细微的差别。例如身份证公证应在公证书中注明 公证书的用途,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独联体国家的公证书应加做文本相符公证,发往德国的公证书,公证事项应写证书的全称,发往美国、法国、泰国、哥伦 比亚的出生公证应粘贴照片、发往独联体国家的公证书粘贴顺序与其他国家不同等等,这些都关系公证书后期是否能够使用。如果在前期您都把这些信息了解清楚, 就可以减少在申办公证时的时间。

  四、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公证处

  目前,天津市共有21家公证处,滨海新区有四家公证处,规模不一样,每天申请办证的当事人数量也不一样,办证、取证的时间也不太相同。由于各个 公证处都可以承办全市的公证事项,并不局限在本区本县,对于急于拿到公证书的当事人,不妨多了解一下哪一个公证处更方便自己,包括交通、效率、环境等等, 而对于公证收费则无须做更多咨询,因为全市公证机构是按照天津市公证行业统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还有,比如泰达公证处这样的公证机构,内部设有认证、签证代办窗口,可以免去自己去大使馆签认证的不便;还可以代发邮件快递,将您办理的委托书公证书等直接快递给外地的被代理人或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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