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读者陈先生:我朋友在路上拾到一个崭新的高压锅,随后拿回家使用。后来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爆炸,致使厨房内一些物品毁坏,朋友也被烫伤。我朋友向高压锅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时,厂家称我朋友拾到的高压锅是不合格商品,是准备运回厂家的。厂家认为我朋友属于私自使用,造成的后果应由个人负责。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朋友是否有权要求生产者给予赔偿。
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王福奎律师: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在法定免责的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的朋友使用的高压锅是其拾到的物品,不是通过正常消费途径购买的商品。这种物品还是不合格商品,其朋友拾到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只能由其朋友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