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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人员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19-03-0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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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参保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幼托机构学龄前儿

  参保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本市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及其他非从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可由本人自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内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断保后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6月30日前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起缴纳半年费用,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年内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之后又参加职工医保的自由职业人员,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所缴费用也不退回。对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实行免责期的,其当年免责期内仍享受居民医保相应待遇。

  险种及选择办法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了两类险种:一是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统筹,二是以住院兼有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统筹。两类险种可由参保居民自愿选择,一年选择一次。

  筹资标准 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

  大病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下同),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13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80元。

  基本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38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80元。

  财政补助对象及标准 从2009年起,凡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均享有财政补助。财政对本市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无论参加何种医疗统筹均每人每年补助280元;对其他参保居民无论参加何种医疗统筹均每人每年补助80元。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少儿除外),应居住满3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的筹资标准,除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费用均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负担。具体为:大病医疗统筹,在校学生或少儿每人每年50元,老年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基本医疗统筹,在校学生或少儿、老年居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300元,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00元。

  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和独生子女参保缴费后,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其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单位确定。[page]

  政府资助对象及标准 低保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无论参加何类居民医保,均按大病医疗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资助。

  大病医疗统筹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社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如下: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就医的为80%;急诊或转诊到本市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就医的为60%;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50%。超过10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基本医疗统筹的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200元以内的(含1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社区就医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超过12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一、二、三、四、五院,市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诊断要点和用药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 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 凡符合条件的居民,首次参保时,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确定参保险种,经审核后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财政补助和资助的居民还需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非从业人员还需提供《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低保家庭人员还需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和《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特困职工家庭人员还需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已参保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仅需携上年度参保的《社会保障卡》(IC卡)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手续。[page]

  本市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统一由所在学校或幼托机构办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证卡购领,或续保等手续。

  参保及补缴规定 2009年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未连续缴费的,今后新参保和再次缴费时,应补缴费用后才能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同时,实行90天的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大病医疗统筹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补缴年限: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时间计算。补缴起算时间,首次缴费的从规定应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户籍已在本市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就医证卡 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卡有:《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购买《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IC卡)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IC卡)的照相、指纹等信息采集和购领手续。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携一张一寸免冠近照代为申领。对于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持卡直接在办卡处办理卡的启用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医保就医和费用结算实行定点管理。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中心)。参保居民首次参保登记时,应在定点服务中心范围内就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一所,年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应在当年10月至12月20日期间,携《社会保障卡》(IC卡)、《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到需要重新约定的定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变更的,个人约定服务中心不变。

  就医、转诊 参保居民患病,个人约定服务中心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能提供服务的,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上列证、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三天),转至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应就本中心(站)的服务时间和所能提供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等情况,在个人定点服务中心约定后,及时告知参保居民,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对象如需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入院后三天内应按上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page]

  居外或转外医疗 参保居民长期(一年以上)在境内异地居住(或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经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同意,可在外地选择一所公立医院就医。

  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其中,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

  现金报销 对于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社会保障卡》(IC卡)的;在本市或外地(境内)急症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满3周岁的少儿,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长期异地居住(或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IC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至次年3月底,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家庭病床 对于因病情需住院治疗,而住院又有困难,且适合在家庭或敬老、养老等福利院中治疗的参保居民,可到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开设家庭病床,由定点医疗机构送医送药上门服务,以方便患者及家属。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结算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的结算年度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可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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