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天津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2019-03-01 08: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社会保障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社会保障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导读]:天津市符合养老保险补缴的人员,凡已经参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乡居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应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或申报停发老年人生活补

[导读]:天津市符合养老保险补缴的人员,凡已经参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乡居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应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或申报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后再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据天津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介绍,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2号),对以下三类超过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类人员

  (一)对于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于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后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后中断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三)对于曾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且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社会保障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63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社会保障法律师团,我在社会保障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