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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

2021-12-0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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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最多可享政府补贴15年从市人社局获悉,《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14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并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最多可享政府补贴15年

  从市人社局获悉,《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14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并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据介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且只用于参保缴费,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九江被征地农民将“老有所依”

  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在坚持谁用地、谁负责,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以及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等原则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将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办法》规定,保障对象为征用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不足 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且只用于参保缴费,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办法》还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成立市县两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年度目标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进行全市通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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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征地的养老保险政策,淮安区下关村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请问2O13年被征地的农民在养老保险政策范围内吗。
  劳动者缴纳的是农民养老保险现在土地占了转成失地农民社保,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各地区的政策不同,缴费的比例也存在差异。  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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