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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失业人员三次拒职介停发失业险

2019-03-0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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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竞报记者张伟涛报道针对本市执行失业保险规定中出现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昨天下发通知,企业干部(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和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在50至54周岁期间与单位终止关系

  竞报记者张伟涛报道 针对本市执行“失业保险规定”中出现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昨天下发通知,企业干部(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和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在50至54周岁期间与单位终止关系后,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另外,如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将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取消其在本次失业期间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解除合同可缴社会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干部(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和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在50至54周岁期间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根据个人意愿,单位可以将职工档案存放到市、区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可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也可按规定将职工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由社保所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满、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办档案转移需相关材料

  在2005年1月1日失业保险缴费系统建立个人缴费记录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后,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时,须具备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档案材料清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等四种材料。

  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后,用人单位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时,须具备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档案材料清单和参加工作时间证明等。

  单位未缴费可申请补缴

  劳动保障局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取消其在本次失业期间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其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

  另外,由于单位原因应缴而未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基数以补缴相应年度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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