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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一)

2013-08-2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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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政策问答(一)。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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