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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标准提高

2019-03-0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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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天津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27日,从市政府征兵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天津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

  27日,从市政府征兵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提高新兵质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提高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将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一级复员士官、退役二级复员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分别由2万元、2.3万元、2.6万元提高到2.4万元、2.8万元、3.2万元;将三级以上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3.6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75%和25%.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一级复员士官、退役二级复员士官和三级及以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5个月,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同时,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由每户每年3192元提高到每户每年4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50%;加大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市财政补助政策。

  各区县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规定,根据本区县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具体优待标准,优待标准不得低于4200元。市财政按照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50%给予区县转移支付补助。

  此外,本市还要扩大安置对象范围。入伍前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家庭因政府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完善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配套政策,凡从天津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一律纳入天津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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