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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9-02-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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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6]338号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3日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3日各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6]338号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3日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是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质量普查,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红黑榜”公示制度,建立表彰与退出机制,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一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的对象是,2001至2005年期间,经由我部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已通过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所(站),此次质量普查予以免检,并可作为优秀鉴定所(站)候选单位进行推荐。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力建设情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以及社会效果(具体内容见附表1)。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质量普查项目和内容。


  四、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采取鉴定所 (站) 自查、省部级检查、劳动保障部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7月上旬)。各地区、各行业部门按照我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部署质量普查工作。


  (二) 自查阶段(2006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组织所属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各鉴定所(站)要逐级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三)检查阶段(2006年9月初至10月底)。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在所属鉴定所(站)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鉴定所(站)、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10月21日前,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本行业的质量普查报告和评估表提交我部。


  (四)抽查和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1月)。我部组织若干质量普查工作小组赴各地进行抽查,并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质量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同时,我部将对优秀鉴定所(站)和优秀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进行表彰,并对质量普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


  五、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对这次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在总结去年鉴定质量检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质量普查工作,并以此为重点,全面开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要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要将所有鉴定所(站)的相关信息通过各地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或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将这次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质量普查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


  刘新昌(010)84208447、84207448(传真)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费丽萍(010)84661123、84661120(传真)


  朱 兵(010)84661122、zhubing0123@163.com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 (略)


  2.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推荐表 (略)


  3.职业技能鉴定优秀工作者推荐表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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