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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2019-04-2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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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名字可以说是代表一个人的身份,也可以说是别人对你的一个称呼,更是别人认识你并记住你的一个重要标志!很多人名字都是从出生就开始使用了,也有的人是会因为各种原因去改变名字,那么接下来由红枣发往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吧!

  一、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二、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三、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四、更改名字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根据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予变更名字,

  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流程: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

  注意: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上文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由在户口本上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办理条件、更改名字的相关法律法规三个部分组成。希望能给大家解除疑惑。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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