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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者如有信息变更 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社保所

2014-10-3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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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措施制定了相关规定。该通知要求,对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申请贷款的,辖区社保所、财政所必须同时到经营地进行...

  近日,区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就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措施制定了相关规定。

  该通知要求,对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申请贷款的,辖区社保所、财政所必须同时到经营地进行实地逐项核查并签字。贷款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停止经营等情况,要在贷款期间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社保所,由社保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纸质件方式报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此外,针对在营运中的贷款户,区财政局、区就业局将组织人员按50%的比例,进行不定期实地抽查。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贷款标准,或经营状况发生变更未报批的贷款户,将取消其财政贴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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