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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9-03-0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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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农村(有地)居民个人缴费可选择的标准有三个,分别是:813元/年、1212元/年、1610元/年,农村(有地)居民参保缴费可选取其中的

2009 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农村(有地)居民个人缴费可选择的标准有三个,分别是:813元/年、1212元/年、1610元/年,农村(有地)居民参保缴费可选取其中的任何一个;城镇(无地)居民个人缴费可选择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212元/年、1610元/年,城镇(无地)居民参保缴费可选取其中的任何一个。

2009 年新出台的城乡居保政策

1、适当调整养老金享受标准:

(1)对2009年年底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适当调整养老金。①对2008年年底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②对2008年年底前参保、2009年年满60周岁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其中,2009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从核准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执行。

(2)享受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年满70周岁时,有地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无地居民(含在推进优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享受城镇居民财政补贴的人员)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此条规定中的年龄要求调整为年满65周岁。

2、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员(含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金或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实行死亡丧葬补贴,丧葬费用补贴1500元、骨灰盒存放补贴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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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上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账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   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是维护参保职工权利的一项措施,它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的监督作用。另外,由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与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直接相关,通过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制度,可以避免和有效解决职工退休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个人账户记录问题发生纠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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