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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2019-02-2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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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九十七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及其管理使用的规定。

  保险法考虑到保险业经营的性质、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范围和保险事业稳定发展的需要,在本条强调建立一项保险保障制度,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并予以妥加管理和使用。

  建立保险保障基金,首先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是有风险的,从整个保险业来说,这个行业的经营也是风险较大的。无论其中的哪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遇到了风险,受其影响最大的是其偿付能力,也就是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能力。而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是运用保险业的群体力量,分散保险经营的风险,尽量使其少影响或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次,是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即通过运用由各个保险公司集中起来的保险保障基金,对经营或财务上发生困难的保险公司予以支持。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这是保险法所作的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具体的提存办法。

  本条还强调了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因为只有集中才能发挥基金的力量,为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分担风险,否则,在力量分散的情况下,由各个保险公司分别管理这项基金,实际上难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还必须是统一筹划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基金用于抵御经营风险,支持有困难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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