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保险法解读

2019-02-26 18: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新保险法全文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新保险法全文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昨日,本市专家及业内人士就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昨日,本市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page]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法律人士解读:保险业门槛提高 业务放宽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经修订的新保险法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新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改动一百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在2009年年初,人大常委会为何会对保险法作出如此重大的调整和改动?它的修订对于作为一部自出台迄今已有14年历史又对社会有着重大影响的经济法律将会产生怎样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作为我国金融行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又有哪些深远的社会影响?

  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在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部分曾作过修改。在这十多年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无论是保险业的内部环境还是外部环境均经历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由于保险公司亦是商业组织,盈利乃其基本目标,而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在商业上难以延续。同时,随着保险市场深入发展,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逐渐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对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越来越力不从心,有必要增强其监管职能。更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本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同时,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养老基金的完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保险业务外,亦早已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亦有待纳入新的保险法中进行规范。所以,以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为契机,汲取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人大常委会对现行保险法作出重大修订,顺应时代发展对保险行业做出调整。

  纵观新修订的保险法,其主要的改动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资金获准投资不动产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使用限制严格,基本上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只有极少的部分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导致保险资金难以有效扩大资金规模及收益。新保险法除允许保险资金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允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呼吁由来已久,无论起草时立法者的意图如何,在当前情况下进行修改实际上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特别有助于恢复目前尚不景气的房地产市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银行放贷迟缓、要求提升,房地产企业面临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许多大型房地产市场都面临还款困难的局面,更不敢提扩大发展。而保险资金获准进入不动产领域,不但使房地产市场多了一块融资渠道,也令保险资金增加了一项投资措施,对于房地产市场及保险业都将导致双赢。这对于扩大内需,继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此外,除房地产市场或将获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设施、交通设备等所涉及到的不动产领域都将带来显著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如何调整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领域,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满足何等要求,使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的步伐有序渐进,这仍有待保险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具体措施。[page]

  2.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将被驱逐

  此为本次修订保险法的另一重点。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监会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监管。最近几年,保监会花了很大的努力监督保险公司内关联方的交易,其要求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及国内保险公司对有关关联方交易时应当分别采取批准和备案程序。新保险法将这一做法保留了下来,并将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提升到了法律水平。在新保险法里,若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之所以如此修改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保险法对保险市场里的新型保险产品无章可循、保险业监管措施薄弱。

  3.取消境内优先分保限制 境外再保险青睐

  根据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当遵守国民待遇的原则,因此现行保险法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条款与入世承诺不符,在此次修订中删除了该等规定。可是,需引起注意的是,但由于目前国内基本无中资背景的再保险商,反倒境外再保险商早已跃跃欲试,因此有专家指出,此次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取消后,将会有出现境外保险机构大量涌入的现象,我国国内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服务形势将更为严峻。

  4.主要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然而,新保险法并未对“主要股东”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由于现行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经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规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主要股东是否包括外国保险公司,目前尚不知晓,有待有关的实施细则出台。由于主要股东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经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影响甚大,而保险监督公司的市场准入是一种注重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审批,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的股东、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还需对险种、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因此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查。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了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page]

  5.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 支持养老医保改革

  现有的保险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再保险。为服务中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除可以经营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外,经保监会批准还可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目的是扩展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灵活性。由于一方面保险业监管部门权限加强了,从业者的专业性提高了,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加从业者的业务范围,更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活力。

  除以上几个主要特点之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调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变更等。其中,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变更是指,原则上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或者转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转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收到通知30日内可以行使解除权。

  经过这次修订,新保险法在整体上主要体现了加强监管、提高准入资质、拓宽资金利用渠道、扩大业务范围的原则和思路。随着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将同时或先后公布。我们可以预见到,新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将更加符合国际标准,那些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将被限制在门槛之外,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更上一个台阶。随着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领域,保险业的投资活动会频繁增加,其力度也会随之加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一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同时,由于保监会职能增加,对于保险公司的各种监管将会比目前频繁、复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如何平衡好职能机构的监管活动和保险公司的自治经营将是摆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的一道不小的难题。通过继续提高国内保险机构、保险业投资者的经营标准和执业规范,将使得我国保险业更加趋近各发达国家保险业的行业标准,这亦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金融社会,力图使作为金融产业三大支柱之一我国保险业在国际社会上发挥更大作用的标志。

  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page]

  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

  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详解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人新添哪些权利

  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

  亮点一 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新规:新《保险法》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辽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page]

  解读:许多读者咨询,新《保险法》实施后,旧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说,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亮点二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规:新《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条,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解读:沈城某保险公司营销部陈经理说,该条款对于保户意义重大。曾经有个案例,客户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

  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亮点三 限期理赔不再难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沈城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马经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间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客户理赔时可能因为一些小毛病而被延误。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亮点四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197,-5.15,-2.55%)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根据新的保险法,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同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赔偿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page]

  亮点五 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都邦保险辽宁分公司刘经理说,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省去不少麻烦。

  亮点六 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新旧保险法责任保险赔付条款对比解读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新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规定修改的内容,本文将从新旧保险法条文对比角度予以解读,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条款摘要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page]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2002年修订)》(简称“旧法”)::

  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法条对比

  新法与旧法相比,旧法的第五十条改为新法的第六十五条,同时在新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即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者怠于行使索赔权情况下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新法释解

  第一、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原则上为被保险人,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向第三者赔付的除外。

  根据新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保险金索赔权归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公司在赔付责任保险金时原则上应当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有关责任保险金的赔付方式,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做了详细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责任保险金可以向第三者赔付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具体包括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该条构成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油污责任保险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通过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他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通过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该条同样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法律的规定”,[page]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结合全国司法审判实践,以上条文可以理解为构成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除此之外,目前并无其他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而就目前保险合同约定来看,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等责任保险合同,均未设置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条款。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的约定”目前尚无适用余地。

  第二、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对象应为第三者。

  传统的责任保险赔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二种赔付方式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该条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将具体表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起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被保险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page]

  第三、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但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赔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请求保险人直接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但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索赔权,作为受害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司法审判实务中体现为: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同样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四、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责任保险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款与第四款有关“责任保险”的定义相互印证,进一步突出了“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也禁止赔偿。该款设置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但却无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即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赔偿的审查义务。

  司法审判实务中将出现这样的问题:A车撞B,B受伤,AB虽有赔偿协议但A并未实际履行,或者基于AB之间的特殊关系,B放弃向A的索赔权,此时A向其投保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依据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得知A未向B赔偿的情况下不得向A支付责任保险赔偿金。

  另一方面,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以禁止性规定从侧面为保险公司设置了一条比较苛刻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将极有可能面临重复理赔的困境。举例:A车撞B,B受伤,AB虽有赔偿协议但A并未实际履行,A将赔偿协议等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查属于保险责任,故直接向A支付了责任保险赔偿金。因B一直未从A获得赔款,B一纸诉状将A告至法院并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此时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面临重复理赔的困境,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在未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向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不当支付理赔款。因此,新法科以保险公司在支付责任保险理赔款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即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实际赔偿的审查义务。当然,此种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比如被保险人伪造虚假的赔偿凭证、第三者收款证明等),有待具体法律规定。[page]

  第五、无论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还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抑或是责任保险,均应适用新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等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将面临卷入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被保险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洪流当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将面临更多涉及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当然,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新保险法全文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60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新保险法全文律师团,我在新保险法全文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