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广州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的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