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