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事保中心待遇部及市人事局工伤事故支付表》,加盖审核人印章; 四、报部长复核,其中工伤支付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五、经办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支付的各项工伤费用录入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