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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0年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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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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