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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安部联合查处社保欺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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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精神,人社部、公安部决定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组成。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联席会议

  近日,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精神,人社部、公安部决定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力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研究提出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安排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审议相关制度文件;通报和审议社会保险欺诈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需两部督办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指导地方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督促检查。

  联席会议由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组成。人社部和公安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合召集人,人社部基金监督司司长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人社部法规司、基金监督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和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社部基金监督司。

  【拓展阅读】

  可能构成社会保险欺诈的13种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7、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8、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9、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10、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12、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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