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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 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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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日常生活中网约车应用得越来越广泛,在带给我们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网约车发生车祸时,谁来赔偿,保险公司能免责吗?找法网小编给你列举一则案例。

  一、案例

  2015年7月,职工宋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同年月29日,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保费合计6015.29元。2015年8月15日凌晨12点20分左右,宋某驾驶私家车在某路口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公安交通大队事故认定宋某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勘察,得知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

  2015年8月18日,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华进行了谈话笔录。陆某华称,其在2015年8月15日凌晨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进行了叫车业务。协商以10元的价格,要求“顺风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因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某诉至当地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庭审中,宋某认可与乘客陆某华联系过搭乘的相关事实。其提交的《某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是否属于营运行为,是否免除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所谓使用车辆“营运”,是指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货或载客并收取费用进行营利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但宋某主张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中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陆某华,却不能证实其行驶路线确系“顺风”,由此不能确认本案属于正常上下班路线相同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凌晨,也与正常上下班的时间段存在明显不同。宋某购买涉案车辆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仅20多天,其自述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该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车的行驶风险。宋某有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某保险公司的义务,由其决定是否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某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不承担对宋某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找法网小编提醒

  开发针对网约车保险,完善细化司法规则

  车辆使命强度与车辆风险之间关系紧密。目前,保险产品对车辆使用性质通常划分: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其中,还有更细分类。但是,网约车使用强度具有多样性:既有上下班途中顺道从事网络车服务的,也有利于休息时间或者节假日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还有全日制专职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的等。建议中国保监会或者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对网络车使用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尽快开发与网络车服务相适应的车辆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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