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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回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 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医疗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
5.补支医疗保险费用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